中文版|English 

新闻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租赁公司直租与回租的选择与现实

发布时间:2017-03-15 10:04:00编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随着融资租赁产业与国内各大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如何将回租与直租两块融资租赁业务结合起来,实现共同有效的发展,成为了租赁行业日益讨论的话题。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诸多财税、产业政策来支持直租赁业务的发展,目前直租业务有租息部分增值税抵扣、租赁公司提前抵扣租赁物本金以及可以考虑厂商回购降低租赁风险等优势,但是回租赁业务依然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柱业务。
       作为国际上常用的两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在中国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但目前,由于租赁行业特别是直租赁仍旧面临一些发展的瓶颈。一是融资租赁行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市场环境不甚完善,包括租赁公司进口许可证资质、进口关税、增值税及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行业租赁物登记与备案制度以及等相关税收、产业政策不完善。二是社会外界对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还相对较低,大部分企业老总长期只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打交道,对融资租赁行业认知度不高,而社会大众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更低。融资租赁在业务推广、模式创新上经常遇到不少阻力。三是租赁公司以及内部专业人才团队尚在培养阶段,由于目前租赁公司不少的业务人员均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招录,对类信贷的回租业务能较快地操作,而对类贸易的直租赁业务相对较为陌生。四是近阶段承租企业的发展经营均以盘活企业原有资产取得资金为主,对更新改造设备的需求不强。以上均导致了目前租赁公司普遍以回租赁的操作与开拓为业务发展主线的结果。
       我们分析后认为,目前内外部因素的叠加使直租赁业务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开展回租业务不仅操作较为简便,而且能够在短期内做强做大租赁业务。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普遍处于回租业务的总量明显大于直租业务的趋势,而且这一趋势似乎也迎合了目前承租企业的实际需求。下面,本文将继续分段阐述租赁公司如何在现实环境下选择直租与回租,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一、旧设备回租再融资盘活存量
       回租模式对企事业单位盘活存量资产有较大的作用。目前不少企业均以土地房产抵押贷款形式在银行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建设期所需的大量资金,而日常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则较为缺乏。在从银行获得资金不足的前提下,用存量资产的售后回租能较好地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回租是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融资工具,可以让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利用原有的较新的设备进行融资,优化企业财务状况。回租侧重于融资,而直租侧重于融物,两个均为资产融资,最终的目的都是扶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直租模式的租赁物仅限于供应商未向承租人开票与交付的全新设备,而对于一些已经交付的次新设备,只能用回租的模式进行。
       二、新设备回租能提高交易效率
       由于目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主要针对较新设备,回租在项目操作上相对直租更为便捷。比如对于一些承租人为教育类、医疗卫生类与水产加工类的融资租赁业务,一个项目的供应商众多且非常分散,租赁公司须与大量的供应商在短时间内签订大量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在相似的时间内以类似的速度与效率走完租赁物的交付与付款流程,上述在操作上较为复杂且低效。在此情况下,让供应商与承租人直接签买卖合同并交易,租赁公司采用回租模式一次性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的买卖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方法更为妥当,也让租赁业务做得更有效率与更经济。
       另外,采用回租赁模式能使业务操作上更加顺畅,因为在直租模式下,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的按时交付、质量问题以及索赔问题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设备交付前,租赁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买卖合同的定金与前期设备购买款),当发生因租赁物无法按时交付以及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拖欠或延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下面两种模式交易,能适当地规避租赁公司的风险,一是采用延期支付货款的直租模式,租赁公司租赁物购买款的付款时间尽量在供应商已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基本安装完毕之后。二是采用回租模式,由租赁公司直接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这样操作可以规避租赁公司直租项目时一些租赁物交付期很长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承租人无法按时投产及租赁物的贬值风险。当然,上述假定是在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后期付款能力表示适度的谨慎与怀疑的时候,如果租赁公司审核下来,承租人(含项目的保证人)的后期支付租金的能力足够强,或者有足够的证据及迹象表明厂商能够及时交付双方均认可质量的标的物时。租赁公司就可以采用直租模式,并依照承租人与供货人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货款。
       三、部分行业政策滞后只能采用回租方式进行
       事实上,在不少领域,因租赁公司受政策或产业限制无法采用直租模式,通过售后回租模式的交易就成了现实部分行业租赁公司的无奈之举。
       首先是部分设备的进口许可资格的限制。比如船用的发动机等大型设备需要有造船公司的进口资质方能进口,且船用发动机有较长的海关监管期,这导致了租赁公司无法操作上述租赁物的直租项目,只能在海关监管期结束后做船用发动机的回租,类似的情况还有进口医疗设备等。
       其次是因租赁公司直租方式购买船舶、机动车时,其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与过户手续需要视同正常买卖贸易。因此,做此类租赁物的直租时,不仅登记程序繁杂,而且需要上缴为数不少的过户税费。如船舶做直租,需要经过二次过户(原船东至租赁公司以及租赁公司至承租人),而直租赁模式下的机动车登记过户上牌问题以及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与保险理赔均较难操作。因此,上述业务目前均大量采用回租的模式进行。
       最后是部分特种设备采用直租赁时,租赁公司无法办理设备安全备案。如船厂用的大型起重机,因大型起重机是特种设备,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建设、安监单位备案。限于融资租赁的普及程度不足与政策的不明确性,在不少地方,特种设备的备案就以设备购买方及购买发票的开具方为登记对象。在此基础上,如果做直租,租赁公司便成了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对象,这显然是不适合的。因此,租赁公司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回租的模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
       以上本文简单列举了目前租赁公司开展直租赁的种种限制与开展回租赁的几个方向,无论是直租还是回租,租赁公司均会对业务的开展进行严格的审查与鉴别,通过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查,严格控制项目风险,确保租金的按时回收。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开展直租与回租业务均有其特定的优势与劣势,租赁公司将根据具体项目与相应政策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以使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达到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