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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5 09:40:00编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其中与融租租赁行业相关的就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此项决定无疑为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使融资租赁成功牵手商业保理。
    所谓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通过合同约定,将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服务、出租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融资、账户管理、催收、资信调查等金融服务,其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通过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提前预付来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目前,国内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以各大商业银行居多,而商业保理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小。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门槛的不断降低,从2007年起到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模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注册成立。也是基于这种市场背景,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在自贸区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014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从事商业保理企业可开展业务的条件、范围、程序等相关规定。而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更是将该业务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作为以融物为载体、融资为目的融资租赁行业,有关业务必须建立在租赁物的基础上。目前市场上的租赁物主要是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从具体的市场主体出发,企业对租赁物的需求都是有限的,一般一个企业只会对设备做一次性购置投入,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对一个客户一般只有一次融资服务。
    由此会引发很多问题。首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由于单一客户的融资需求有限,为了开展业务,租赁公司需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这样势必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其次,对于客户而言,由于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次数有限,不容易建立其与租赁公司之间的良好信用记录,相互之间的不熟悉也会导致其融资成本的增加。最后,对于客户而言,其与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是一锤子买卖,相互依存度较少,因此在客户资金紧缺时,其对银行的依存度更高。在选择偿还银行贷款和租赁公司的租金之间,客户会更倾向于偿还银行贷款,而选择对租赁公司违约。
    而现在,国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理的业务特点,为客户设计、提供更丰富、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强化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提升融资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韩家平就表示,“如何盘活应收账款,对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贸易融资,从而加快资金周转”。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所暴露出的问题。一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就存在多头监管、法律条款零散、部门规章并行等问题。而政府至今也未出台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划,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政策、保险政策的支持。因此,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以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切实守住底线。
    当前,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是很多,国内商业保理的法律、政策环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更多的实践来指导,随着此项通知的出台,我们期待通过自贸区的试点经验,能够尽快将商业保理业务推广适用到全国的融资租赁企业。